甲方: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填社区居委会)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可不填)
为保障本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对于房屋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即原日常维修费的收取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主要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市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即日常维护费)。
(二)乙方在申请拨款之前,应将本小区已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所对应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列支情况,在宣传栏、楼道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在公示期间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向(甲方或乙方)提出不同意意见的,视作同意,业主可不再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当年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提出不同意意见的,甲乙双方应将该部分作统一汇总,并不向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该部分业主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由该部分业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中修以下维修费用。
(四)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本小区已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同意划拨的业主除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五)乙方收到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后,应存入甲方指定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
(六)乙方应每 (月、季度、年)向甲方汇报中修以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单项维修费用在 元以上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再由乙方实施。
(七)乙方应配备相关服务人员及工程维修人员,认真接待,并保障本年度内已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的中修以下维修需求。
(八)乙方到指定银行划拨中修以下维修时,须持甲方书面同意证明。乙方应妥善保管维修项目相应资料,以备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审查。
(九)其他事宜:
二、中修以下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一)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
(二)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三、有效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